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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守护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利益与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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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蔡某涉嫌非法采矿案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其合理开发和利用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涉及生态保护和资源安全等重要问题。然而,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损失。为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维护国家利益,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将一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9日至9月30日,蔡某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共富路鸿山镇湖厝村段西侧(原湖厝大石窟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建筑用花岗岩)932立方米,私自售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324立方米,现场剩余矿产资源608立方米。

处理依据及结果

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泉州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泉国土资〔2017〕330号)的规定,责令蔡某停止开采,没收非法开采矿产品(建筑用花岗岩)608立方米,没收违法所得9558元并处罚款2389.5元,共计人民币11947.5元。

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并优先使用矿井水。

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国家制定和完善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激励性政策措施。

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源于我国宪法第九条确立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为了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生态保护等需求,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控制,防止资源流失和私占。为了避免私人无序开采,防止资源流失和生态破坏,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采矿许可,合理有序开采矿产资源。



供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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